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想要减免的条件非常严格,比如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等可以减免。如您需要,可联系计生部门办理。


超生处罚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新《办法》


新《办法》于第二十条,首次正面回应取环(宫内节育器)问题。该条明确规定,年满49周岁的妇女、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身体原因不适宜、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妇女、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环。


新《办法》另一个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在新《办法》中,实现奖励扶助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未婚生子到底会受到什么处理?新《办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方便群众,新《办法》还规定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新《办法》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额缴费,正在等待5年期满的个案可以继续入户;正分期缴付社会抚养费的也按旧办法;而其后出生的超生、违法生育子女不准入户。


新《办法》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新《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均要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社会超生抚养费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生育子女次数,那么就要向国家缴纳社会超生抚养费,但是很多家庭由于贫瘠而缴纳不起这笔费用可以向计生部门进行申请免除缴纳,但是免除缴纳的条件非常严格,除非是父母本身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进行申请免除。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流程是什么?
      在您现实的生活中每天都是会发生着各种不同的交通事故的,当然在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下与速度开的极快的摩托车之间也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是如何的。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的行...


·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侵占罪?
      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侵占罪?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会看到有人拾金不昧,有时我们也会看到有的人捡到他人的财务时拒不交还占为己有。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金额涉及较大的话会构成侵占罪,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您是否知道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侵占罪?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拒不...


·交通肇事罪赔偿精神抚慰金多少?
      交通肇事罪赔偿精神抚慰金多少? 一、交通肇事罪赔偿精神抚慰金多少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


·醉驾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醉驾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的状态下很容易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我国的交通法规对于醉驾
      醉驾的状态下很容易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我国的交通法规对于醉驾的查的很严格,一般在醉驾的检测的时候都会进行验血来进一步的确认是否为醉驾,如果是醉驾就会依法进行处罚,那醉驾抽完血让回家了交警让等通知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醉驾抽完血让回家了交警让等通知规定只要血...


·一、交通事故赔偿损失会赔偿什么项目?
      一、交通事故赔偿损失会赔偿什么项目?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如何对交通事故处罚我们这里所讲的处罚
      如何对交通事故处罚我们这里所讲的处罚,主要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当中所存在的将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事故责任方的民事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2分。如受罚司机对此有异议,...


·交通伤残鉴定好慢,多久完成?
       一、交通伤残鉴定好慢,多久完成?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伤残的,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而伤残鉴定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才可以。 ...


·三人共同犯强迫交易罪怎么处理?
      三人共同犯强迫交易罪怎么处理? 一、三人共同犯强迫交易罪怎么处理? 强迫交易有无犯罪集团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的,组织比较严密的,就有可能是团伙犯罪。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