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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居间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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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居间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借款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处的媒介服务以借、贷款为主。关于借款居间合同效力问题,为您详细解析。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要求居间人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报告或为媒介,不得欺骗有关当事人,不得隐瞒有关事实。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合同还有许多不同的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委托人来说,往往是因信息不够灵通,才请居间人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找到订约的机会。如果居间人报告不真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不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作了此规定。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报酬,一般情况下,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在合同促成之后,才能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因为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了,就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了。当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人与委托人也是可以另行约定的,法律规定居间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只是为化解风险,促使居间人必须尽忠实之义务,尽力为委托人利益考虑,促成交易成功。

当然,除上述义务外,居间人还负有其他一些义务。例如,居间人不得对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等。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已促成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至于合同是否生效,不作是否支付报酬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有因果关系。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里,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如果是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

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因居间合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是分两种情况支付。在报告居间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全额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而在媒介居间中,则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分担居间人的报酬,因为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又促成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居间报酬,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

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一般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的,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一般以居间人居间活动成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了此项义务。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由于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但是,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也是付出了劳务和费用的,因此,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在合同未促成的情况下,由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借款居间合同效力问题有所了解了。如有不足请您指正。对于您常问的借、贷款收费问题,我们想告诉您:有合法居间合同、同时居间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收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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