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加班,有的情况下是由单位安排加班的,而有时候也是因为员工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加班,有的情况下是由单位安排加班的,而有时候也是因为员工自己工作忙不完,而自愿自主的留下来加班,我们称之为自愿加班。那么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下,能有加班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自愿加班能有加班费吗

员工自愿加班无须支付加班费

(一)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亦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必须遵守有关延长、增加工作时间的时限规定,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二)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规中均规定,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经程序。

协商,并不是员工要求加班,而与用人单位协商,而是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前与员工及工会的协商。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员工。

(三) 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限制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护员工的休息权。

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

节日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目前,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

在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问题上,不一定每个人都很清楚。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要准确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的计算方法,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在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其加班工资的。只有在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于这个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各位不妨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而要是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伤认定书多久生效
      工伤认定书多久生效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 2、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依法辞退正式员工要提前几天通知
      依法辞退正式员工要提前几天通知 一、依法辞退正式员工要提前几天通知? 依法辞退正式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不管大的还是小的工程建设,都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
      不管大的还是小的工程建设,都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的工程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有着强制性的规定。以下我们就对河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进行相关了解。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当一个用人单位准备裁员时,一般都会优先裁那些在单位工作不久的
      当一个用人单位准备裁员时,一般都会优先裁那些在单位工作不久的员工,比如:还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员工还未签合同被裁有补偿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未签合同被裁有补偿吗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便未签合同被裁也是有补偿的。1、与公司已...


·一、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
      一、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 近日,我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随之大幅提升,这也是我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的范围:2017年12月31...


·劳动仲裁应该如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如何申请执行,以及在何处申请执行,这对许多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混乱的问题。第一,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每一裁决的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情况;其次,如果仲裁裁...


·苏州辅警工资福利是怎样的?
      辅警是公安力量的补充,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辅警相对于普通民警来说,略有差别。辅警的工资待遇也是想成为辅警一员的朋友所关心的。但是在苏州这种经济发达的地区,辅警的工资福利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下苏州辅警工资福利。 一、什么是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待遇”虽...


·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管是否受理,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以答复。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间究竟是多久呢?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自己的劳动纠纷案件后,大多数劳动者都想尽快的解决该纠纷,所以会想知道它的审理期限。那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两个...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我们知道,不同类型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不相同的。由于工程质量是极具重要性的,我国针对工程的质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空心砌体工程属于工程的一种类型,一个方面。我们在下文中将针对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做出详细的说明和介绍。 一、什么是...


·劳动法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