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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1年应该怎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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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都知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两年,变成三年,但是可能不知道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身体受到伤害,不合格的商品,以及租金的拒付或者是延付等这些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是一年。来看一下下面的解释。民法总则诉讼时效1年期间适用问题这里只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规定。而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是否可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呢?有人认为,《民法总则》通过和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情况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一说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再适用。原因如下: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我们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既然《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就说明《民法总则》舍弃了《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第三,立法机关表示,只是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不会与《民法总则》长期并行,总有一天会被废止。等到《民法通则》被废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则》被废止之前,还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吗?当然不能。第四,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则》而不将其废止还有何意义呢?因为《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才是保留《民法通则》的根本原因。第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难道这“法律另有规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则》关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之规定吗?还真不是,而是指我国《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之特殊规定。现在诉讼时效期间普遍变成了三年,但是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期间1年仍然存在,这是指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就是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使用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您在生活中要搞清诉讼时效期间,否则一旦姑婆了这个期限,你的这项权利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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