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子女可以起诉父重婚罪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子女可以起诉父重婚罪吗?可以起诉,作为当事人的子女,是可以代理诉讼处理的。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认定的条件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对重婚罪认定为自诉案件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婚的行为可以导致家庭解散,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子女作为当事人的直接亲属,是可以提出起诉行为的,另外因重婚行为造成了子女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也是可以合法的起诉处理的。



·几岁孩子可以选择抚养权?
      现在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可能会因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产生纠纷,从而起诉到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有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意见用作判决的参考标准。其实,孩子抚养权不全是由父母和法院决定的,孩子也是有一定选择权的。那么,几岁孩子可以选择抚养权呢?下面...


·因抚养费被起诉怎么办?
      一、因抚养费被起诉怎么办 因抚养费被诉讼了,首先需要看是否是属于该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管辖规定,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其次,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并结合其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同时结合相关证据,将答辩状及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诉讼的人民法院。如果相关证据需要人民法院...


·一、结婚和父母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结婚和父母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有共同分割的权利。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财产他们无权分割。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依法分割。如属于...


·离婚给予赔偿情况包括什么
      离婚给予赔偿情况包括什么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国家赔偿复议次数是否有限制?
      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赔偿。如果判决后公民对赔偿不满意的,可以提交一份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那么国家赔偿复议次数是否有限制呢?下面跟随我们一起看看答案。 一、国家赔偿复议只能进行一次 ...


·找不到对方的人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
      夫妻离婚的时候经常出现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甚至还有直接找不到对方的人的情况出现。那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方法一: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及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说明,的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方便您进一步了解。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


·法院判决离婚后如何执行
      当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判定离婚后,它的执行流程是怎样的?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内容。在本文中,我们将给出详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离婚案件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


·女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吗?
      女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吗? “宁(可)跟讨饭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连心”、“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大多对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好的选择。 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创伤在短期内是难以...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怀孕法院会受理吗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怀孕法院会受理吗?1、一般不会受理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此时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3、法院应当驳回男方诉讼请求。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男女一...


·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以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冷若冰霜,甚至会存在另一方直接不让对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其实这样做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即使在离婚以后,另一方也是可以对孩子进行探视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