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新罪已减刑期怎么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犯新罪已减刑期怎么办?犯新罪已减刑期应当将原来减额的部分的形式算上,在核心的犯罪行为来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减刑考核结束前犯新罪,把原减了的那部分刑期算上与新罪数罪并罚。如果在考核结束后但在原罪处罚结束后五年内犯新罪,新罪按累犯进行处罚,如果符合特殊累犯的不受五年限制。如果已过考核日期、不是累犯,就案情处罚二、法律规定原裁定不撤销,直接将剩余的刑期和新判的罪数罪并罚,不过在减刑后发现判决前还有漏罪没处理的,原裁定依然不撤销,但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而是在宣判时予以考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说一个犯罪行为再次的进行犯罪的话,那么它是有可能构成我们的累犯的规定的,但是此种情况之下,它必须是5年之内发生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减刑的状况之下,还需要将原来减的刑罚加上。



·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
      对于刑事案件,不管犯了什么罪,都是需要讲究犯罪证据的,不然法院是很难定罪的,因此,证据的审查就是很重要的一项程序。集资诈骗罪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如果想要证明嫌疑人的罪责,就要有相应的证据。那么,在实际中,集资诈骗罪证据审查是怎样的?下面便是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 一、集资诈骗罪证...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


·刑拘第37天一定会批捕吗?
      一、刑拘第37天一定会批捕吗?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


·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


·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一、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
      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 一、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


·新刑法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国家在不断地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部分的修改,其中对严重贪污腐败案件设立了终身监禁的刑法执行手段,它并不是所有的贪腐案件都适用于终身监禁,我们和您一起了解一下新刑法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一、新刑法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


·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的
      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


·短刑期能获得减刑吗,短刑期是否可以减刑
      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处罚不能过重。因此,实践中就会出现被判短刑期的情况。那这样的罪犯在服刑的时候,是否还可以被减刑呢?因为本身的刑期就比较短了,于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分析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短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