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一、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五类,具体如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的身份不被公司或者股东认可时,将直接影响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使,易引发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一般分为四种情形。

1、隐名股东身份不被公司认可时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也享有以下权利:

(1)基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利益分配权

(2)基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查阅、复制、知情权

(3)基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和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4)基于《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召集权、决议权

(5)基于《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

(6)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权

(6)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优先购买权

(7)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8)基于《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建议和质询权。

(9)基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权益受损诉讼权

(10)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

如果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认可,上述法定权利将无法保障,股东利益将会受损。在此情形下,股东往往会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出资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通常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协议内容和效力有争议时将会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资格和实体权益,如显名股东认为隐名股东的出资为借贷而非投资时,将会导致隐名股东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供协议和出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实际投资人;当显名股东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时,隐名股东也会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3、隐名股东继承时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自然人的隐名股东死亡之后,如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对死者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可时,其法定继承人则可能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二)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具有不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行为,不但会导致公司人格否定,而且瑕疵出资的股东还要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补足出资差额,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排除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出资瑕疵导致显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显名股东往往以自己非实际出资人而是名义股东提出抗辩,但是人民法院依然会根据公司登记“公示主义”的外观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判决显名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会向隐名股东提起股东出资之诉进行追偿。

(三)股权转让纠纷

(1)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引发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显名公司未经隐名股东的许可擅自处分股权的,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相信显名股东为真正的股权人时,第三人和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时,司法机关也会在查明第三人为善意之后,确认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有效。隐名股东可另案要求显名股东因擅自转让股权而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隐名股东处分股权引发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股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当隐名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对外转让、抵押或者做其他处分时,通常需要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需要显名股东的配合才能完成。此时,如果公司或者显名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人的股东资格难以确定,其股东权益也无法保障。如果显名股东的行为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人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要求隐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责任纠纷

公司设立不能或者因设立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股东出资不足发生争议,将产生发起人责任纠纷。

公司设立不能的原因有多种,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经营场所违背法律规定;未进行公司名称核准;公司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股东自愿放弃成立公司等等。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对其在设立阶段产生的行为和费用,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做出明确规定:

(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认股人以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发起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对外签订的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者履约后果,需要隐名股东承担而可能发生发起人责任纠纷。

(五)执行异议纠纷

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的,直接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启动执行异议之诉。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通常都是利用别人的名字投资创制了公司而自己却在该公司中不占据任何的名义,虽然说这样会让股东因此而逃避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公司的运行一旦产生了问题也依旧会让隐名股东卷入纠纷的案件中甚至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前提是该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如果是特殊行业,如建筑类行业的话,还需要有符合该行业的资质才可以的。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在公司中,表决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因此他的行使应当服从公司的公共利益。受到公司所有股东共同、目的限制。在利益分配,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涉及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如果不能排除相关厉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控制股东就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为...


·我国公司融资资金一般多少
      我国公司融资资金一般多少 现如今,我国对于公司成立的资金要求越来越少,所以说,大学生以及其他人员的创业,也变得成本越来越低,越来越容易了。如今,资本已经不是我们创业的阻碍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可以通过融资来获得资本,促进公司的发展。在生活中,我国公司融资资金一般多少呢?一起来看下文...


·公司法董监高持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持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核心人物对于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每一个董监高持股比例过高那么必然影响公司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由于社会诱惑比较多,一人持股比例过高容易引起公司财务的缺失。通过对董监高的持股比例进行强行性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司的健康公司。下面就是有关...


·民企作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体存在哪些问题?
      民企作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体存在哪些问题?最近几年,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步伐加快,已经超过国企成为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体。在取得这一成绩的同时,民营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还存在各种问题,下面我们就具体和您说说这些问题和障碍表现在哪些方面。 1、缺乏海外并购经验 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并购发...


·股东会是公司必设的吗?
      股东会是公司必设的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


·注销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注销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注销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是公司解散、清算的后续步骤,是对公司主体法人资格消灭的确认。而公司由于其存续期间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注销必然涉及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注销公司的程序如下: 1、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股东...


·企业能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可以。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合资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是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公司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哪几种
      公司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哪几种一般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人就称之为股东,换言之也就是股东手里是掌握的有股权的,当然这个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自由的转让,不过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才行。而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股东退股的情况,那一般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几种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公司...


·公司注册的钱怎么办?
      公司注册的钱怎么办? 自新公司法出台之后,对于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没有太大的限制了,只要不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行业,对于注册资金并没有实质性的要求,注册资金的具体数字由自己填写。当然,注册公司除了注册资金之外还需要涉及到一些其他的费用,那么公司注册的钱怎么办?注册公司有哪些要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