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一、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哪几类?

有关隐名股东的案件通常有五类,具体如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的身份不被公司或者股东认可时,将直接影响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使,易引发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一般分为四种情形。

1、隐名股东身份不被公司认可时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也享有以下权利:

(1)基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利益分配权

(2)基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查阅、复制、知情权

(3)基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和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4)基于《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召集权、决议权

(5)基于《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

(6)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权

(6)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优先购买权

(7)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8)基于《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建议和质询权。

(9)基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权益受损诉讼权

(10)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

如果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认可,上述法定权利将无法保障,股东利益将会受损。在此情形下,股东往往会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出资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通常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协议内容和效力有争议时将会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资格和实体权益,如显名股东认为隐名股东的出资为借贷而非投资时,将会导致隐名股东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供协议和出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实际投资人;当显名股东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时,隐名股东也会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3、隐名股东继承时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自然人的隐名股东死亡之后,如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对死者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可时,其法定继承人则可能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二)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具有不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行为,不但会导致公司人格否定,而且瑕疵出资的股东还要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补足出资差额,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排除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出资瑕疵导致显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显名股东往往以自己非实际出资人而是名义股东提出抗辩,但是人民法院依然会根据公司登记“公示主义”的外观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判决显名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会向隐名股东提起股东出资之诉进行追偿。

(三)股权转让纠纷

(1)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引发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显名公司未经隐名股东的许可擅自处分股权的,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相信显名股东为真正的股权人时,第三人和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时,司法机关也会在查明第三人为善意之后,确认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有效。隐名股东可另案要求显名股东因擅自转让股权而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隐名股东处分股权引发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股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当隐名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对外转让、抵押或者做其他处分时,通常需要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需要显名股东的配合才能完成。此时,如果公司或者显名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人的股东资格难以确定,其股东权益也无法保障。如果显名股东的行为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人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要求隐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责任纠纷

公司设立不能或者因设立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股东出资不足发生争议,将产生发起人责任纠纷。

公司设立不能的原因有多种,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经营场所违背法律规定;未进行公司名称核准;公司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股东自愿放弃成立公司等等。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对其在设立阶段产生的行为和费用,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做出明确规定:

(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认股人以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发起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对外签订的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者履约后果,需要隐名股东承担而可能发生发起人责任纠纷。

(五)执行异议纠纷

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的,直接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启动执行异议之诉。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通常都是利用别人的名字投资创制了公司而自己却在该公司中不占据任何的名义,虽然说这样会让股东因此而逃避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公司的运行一旦产生了问题也依旧会让隐名股东卷入纠纷的案件中甚至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我国新发布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做了明确的修改,本文就针对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列举出相应的条款内容,供您参考学习。那么你知道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1、取...


·注册化妆品公司注册资本要多少?
      注册化妆品公司注册资本要多少? 一、注册化妆品公司注册资本要多少? (一)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


·企业停薪留职协议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不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办理停薪留职,企业也可以进行停薪留职的办理。但通常情况下,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员工自身方面的原因,当然如果公司经营当然存在问题,也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因为公司的原因停薪留职的办理需要我们慎重考虑。在下文中,我们为您介绍企业停薪留职协议内容...


·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间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


·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是什么?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主要是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公司注册的条件及费用是什么
      公司注册的条件及费用是什么 一、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公司股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1、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


·小股东对赌法理内容是怎么样的?
      小股东对赌法理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小股东对赌法理内容是怎么样的?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法律上是按注册资本划分企业大小的吗
      法律上是按注册资本划分企业大小的吗?不是,企业规模不是注册资本而是企业形成的总资产,一般会大于注册资本。大、中、小型公司的区分标准是其销售资产、从业人员等。一般500人以下的公司都是小公司,中型公司为500——2000人,2000人以上的公司为大型公司。至于注册资本的多少,其实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