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是坚持着男女平等,还有就是要照顾到妇女和儿童子女的合法利益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一)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二)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三)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在日常生活离婚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是指其中一方因为抚养子女或者是照顾对方工作付出的义务比较多的。补偿他指的是在离婚之后,财产都已经分割完毕之后,所进行一定的支付,并不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来进行一个划分。



·一、离婚中关于财产的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中关于财产的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离婚损害赔偿诉状内容如何?
      离婚损害赔偿诉状内容如何? 一、离婚损害赔偿诉状内容如何?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婚姻进行撤销。由于婚姻法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因此,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多,但由于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没有说明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于何种程序。所以,许多人就产生了?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这样的疑问,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


·离婚时如何争的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时如何争的孩子的抚养权 一、如何争的孩子的抚养权 1、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 4、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 5、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6、...


·一、刑法中不构成重婚罪的?
      一、刑法中不构成重婚罪的有哪些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


·离婚后女方不要抚养费
      离婚后女方不要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作为义务支付抚养费肯定是必须的,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行规定,如果对方不需要给予抚养费的话,也是可以不给于抚养费的,但是对方是有权利随时要求给予抚养费的。 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是特殊情况下减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前夫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前夫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前夫有义务付给孩子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


·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西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发放范围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城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2、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3、...


·什么情况下收回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一项很重要的问题,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可以最大程度的减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但是法院在判决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其判决结果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候会由于现实的变化而有所改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什么情况下收回抚养权? 一、什...


·起诉离婚原告也请律师了,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由于离婚当事人或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或没有精力亲自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故而一般会聘请律师处理离婚事宜,对于起诉离婚原告也请律师了的情形,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一、起诉离婚原告也请律师了,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离婚案件双方...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 子女抚养是夫妻离婚时最重要的问题。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但是毕竟自己不是专门的法律人士,对于子女抚养协议究竟如何写还是心理没底。下面就为您带来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抚养协议怎么写? 夫妻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