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拆迁建设活动的大力开展,全国各地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而之前网上盛传我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标准来补偿被征地人,国务院是否颁布了该项条例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详细分析该条例的真实性。

(一)、从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来看,既然是“暂行条例”,按照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这就说明所谓的“暂行条例”从效力级别上肯定是行政法规,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二)、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所谓的“暂行条例”表述为:“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仅从文字表述上来说,该条内容缺少法言法语,毫不严谨,没有说明其制定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意义何在?用口语化的语言来迎合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需求,不符合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表述习惯。

(三)、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依据来看,“暂行条例”没有说明其条例制定的依据何在?其依据的上位法是哪些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其立法来源的前提下,其能够产生的法律效力及产生多大的效力都将得到质疑?同样,对于该“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条文中也无从体现,贯彻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有欠缺,缺少基本的法律生效要素。

(四)、从该暂行条例的条文结构和具体内容来看,“暂行条例”对条文章节的设计杂乱无章,没有按照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没有根据内容需要把其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另外,对该暂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毫无涉及,也没有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其具体内容同时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包括两种不同土地性质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果树青苗补偿等问题,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分区域不分地类完全没有任何细化条文,主观臆想地把全国所有的情况通过一刀切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五)、从该暂行条例的制定程序来看,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程序,不可能完全是闭门造车杜撰出来的,事先事中事后都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为什么只要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来说,就可以判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完全虚构的呢?其最直接的核实结果就是我们不能从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途径来获知“暂行条例”的文本内容,其在法律和事实完全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一部虚构行政法规。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事实上是不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多多了解国家颁布的正式正确的法律法规,不要听信网上的谣传,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而公民往往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来为您详细解答。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


·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有法律条文吗,具体是怎样的
      农村的宅基地是否有继承权?若有继承权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支撑,相信这两个也是很多农村宅基地拥有者想要知道的问题。下面我们这就带您去探索一下“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有法律条文吗”的具体问题。 一、宅基地所有权能否继承?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
      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征地拆迁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其中核心问题就在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上面。全国各地因为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案件很多。关于征地补偿,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做出规定,那么征地补偿参照什么法律?接下来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一、...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依据以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2)菜田平...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对农户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与一定的补偿的这种制度称作征地补偿,那么国家征地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防止个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保障合法的权益,下面请跟我们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有关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的内容吧。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


·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吗?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人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或者买卖土地使用权。从这一点看,土地使用权应该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拥有它的人可以通过其获取收益,那么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吗?我们帮您分析下这个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属于...


·以租代征后还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吗?
      以租代征后还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吗?说到“以租代征”,农民朋友大都不陌生。因为现在很多农村的地区都在推进城镇化,征收拆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而在这样的背景后,对农民的土地“以租代征”,应运而生。简单点说“以租代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概念是什么?土地使用证的概念是: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


·在一些沿海大城市,租赁比例很高,大部分外地人都是要租房解决住
      在一些沿海大城市,租赁比例很高,大部分外地人都是要租房解决住房问题。而进城务工人员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子女教育,因此,现在国家推出租售同权政策,并在广州等城市展开试点。公寓是出租房的一种,那么,广州租售同权公寓方面的影响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广州租售同权公寓...


·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江西征地法定补偿标准: 关于公布江西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制订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