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怎么举证重婚罪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综上所述,重婚案件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只是有配偶的一方,如果无配偶的一方在明知他人有配偶又选择结婚的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重婚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许昌征地补偿独生子女的标准包括什么?
      许昌征地补偿独生子女的标准包括什么? 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都离不开拆迁和改建,而一旦涉及到改建就是对被征地的居民来进行补偿了。对于地处于河南省的许昌市来说,近年来在改建和征地的过程其中对于独生子女的补偿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那么许昌征地补偿独生子女都包括什么呢?我们这就为您进行...


·复垦土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但是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


·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期限最长是多久?
      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期限最长是多久?在我国,集体土地包括农民承包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工作生活,导致土地出现闲置。为了增加收入,提供土地的利用率,其可以将土地出租出去。那么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期限最长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遇上拆迁,会有宅基地拆迁房,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后,便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是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进行确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进行确权?对于土地来说确认所属权益是一件特别必要的事情,一般来说,如果想要进行土地权益的确认的话,只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便可以进行权力的确认,但是集体经营性土地的确权就没那么简单了,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进行确...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实践中,进行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其实都是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此我们统称为房地产合同。而为了预防房地产合同方面纠纷的发生和对已经发生的纠纷给以合理解决,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需要由各地政府城乡规划局等一起出台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于各地的不同,您需要查找您所在地的法规。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关于珠海的,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征地补偿相关文件中都有什么要求,这些您是否了解?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珠海征地...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就想大多数人所知道的,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是有土地使用证的,而农村的大多数村民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是对于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就是在房屋未建成前,房地产商与买主之间达成协议,从而使得买主提前享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一...


·合肥土地拍卖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合肥土地拍卖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我国房价过高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现在的开发商在开发楼盘的时候,首先肯定是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国家针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是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也就是说出价越高,才可以获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各省市的开发商实际上对于土地拍卖价格都是非常关注...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进而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承包人其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且违反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必然引起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转包行为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