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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规定: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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