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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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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三、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必须要有合同中约定的详细条款进行分析的,毕竟合同还分成好几种不同的类型,如果是购销合同的话,购销合同履行地又分成好几种不同的状况,比如送货方式和自提方式,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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