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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申请人应当采用规范的统一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没有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
·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登记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的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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