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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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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倒闭的案例分析 一、企业倒闭的案例
某市某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成立,因未能参加2001年工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某市某有限公司向该市某金融服务社借款650万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企业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后该金融服务社并入该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2012年4月15日,该农村合作银行以该有限公司严重亏损,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该市法院申请对上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二、 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
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
1、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没有批准重整方案。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上述企业倒闭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不论是企业进行和解失败还是企业进行重整失败都需要宣告破产。然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针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再次整理,用来清还各个债权人的债务,并且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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