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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新刑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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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表明国家在刑法方面对人权的保护。今天我们就给您说说疑罪从无新刑法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疑罪从无”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 的否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疑罪从无;第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明确表达和最终确立。
二、“疑罪从无”在司法中的运用
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彻底与否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这一原则的优势,关系到保障人权是否只是一句口号形式的空话。彻底贯彻该原则要求:对检察机关,将“可以不起诉”修改为“应当不起诉”,取消检察机关的选择权;对侦查机关,明确赋予其在侦查期限届满对证据不足的案件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真正享有平等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疑罪从无在新刑法中的实施,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的。并且在以后司法过程中也可以有发展的空间。疑罪从无既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又可以避免国家经济的损失。在以后的具体案件中也可以越来越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让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这就是我们带给您的疑罪从无新刑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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