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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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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4、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5、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诉法156条)

5、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7、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3、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一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六、再审办案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执行程序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综上,如何计算办案期限的问题可以作如下解释:针对不同的案件,以及案件不同的进展程度,公安局都有上文中规定的期限时间来约束办案进度。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清楚案件进展具体到哪一步了,然后结合上文的情况来判断和计算办案的期限会比较准确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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