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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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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的生活也富足起来了,因此名下拥有的财产,就不再仅限于现金、存款等等,还会涉及到房产、知识产权等等,而这其中不少人可能还会有公司股权。您知道,要是夫妻离婚的话,此时的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即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二)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法院不易过多干预。
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的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二、离婚股权分割方法是怎样的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二)》处理。在协议不成时判决方法如下:(一)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二)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三)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您应该对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有所了解吧。此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需要在离婚的时候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话,则只能就婚后股权收益部分进行分割。因此各位一定要区分清楚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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