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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在生活中,关于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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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在生活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十分常见。而在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如何确立诉讼主体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当您遭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该将谁列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中关于当事人的确认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中的两类常见问题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分析阐述,相信您对这两类问题也有了自己的认识。在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时,要针对具体情况选择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仅要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还要着重审查文中所提及的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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