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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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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而我们的一项合法权益,其在继承方面也会经常出现纠纷矛盾,我们应该了解关于其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应怎么理解呢,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些说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笔者以为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包括

(1)承包户全家整体迁移至市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2)作为承包户全部死亡。二是所收回或调整的承包地只能是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具体到笔者所举案例中就是,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0.2亩和口粮田0.33亩在以户为单位的房某、温某均死亡后,可以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林地则不能被收回。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北京市高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4、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第11条规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不得列入遗产范围。

以上就是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问的相关政策解读。不论农村土地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其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因承包所得出的收益, 司法部也有相关规定说明了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适用范围是不能扩大的,只能适用于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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