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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登记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一、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登记的,必须经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有: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登记的,合同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登记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答案是在债权人转让手中的债权时,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转让债务时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债权的行为是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债权人办理应收账款登记也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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