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1、依法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坚持开庭前的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坚持不予认可。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四是采取又裁又审的制度,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争议解决途径,保留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施法律监督的措施。
2、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应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做到裁决的公平公正。
3、先行调解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中先行调解,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数集中在本村村民与村民之间,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友好相处至关重要,更重的是对巩固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主要坚持两条:一是依法调解。在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力调解,力争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二是耐心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举证质证,情绪激动,难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庭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劝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形成调解协议。
4、独立办案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经受理,就存在“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为此,仲裁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必须做到“三个禁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即: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禁止为当事人打听案情或说情;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综上所述,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因很多,有合同签订、解除方面的,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性原则包括依法原则、公平原则、先行调解原则和独立办案原则。仲裁机构要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在处理纠纷案件的时候做到公平正义。


·如何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如何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2、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


·女儿能继承父母土地可以吗
      女儿能继承父母土地可以吗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


·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
      国家征收土地荒费十几年不用农民可以收回吗?(一)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二)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三)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


·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省、市政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县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


·如何提出地域管辖异议?有什么条件?
      如何提出地域管辖异议?有什么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诉人提交的案件时,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管辖权异议。今天我们就给您讲述一下关于地域管辖异议的解决方案。 一、 提出地域管辖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


·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
      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   一般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下辖的征地股或征地站,有些地方是当地政府的征地办。一般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相关信息。   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如何确定?   1、在市镇行...


·新化县化溪公路征收土地户可买社保吗?
      新化县化溪公路征收土地户可买社保吗?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土地被征收之后,有大部分原土地使用权人就失去了经济收入。以新化县化溪公路征收土地为例,在该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群众变成失地人员,经济收入没有保证。而社保则是对这些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