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如果有互负债务的情况,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可以订立债务抵消协议。这种情况在三方互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也就是说,三方如果同时互负债务,可以进行抵消。那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范文供您参考。


三方债务债务抵销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尚未结清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

一、债权债务抵消

1.1三方确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欲购丙方开发之物业(下称“抵偿房屋”)信息等详见附件。

1.2三方确认,甲方受让丙方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款而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购房之债权。如属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抵偿房屋的,乙方同意在工程合同尚未结清之工程款(具体金额见附件清单中的“抵偿金额”)范围内承担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对甲方所负债务。

1.3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指定第三人与丙方完成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署。

1.4三方同意,抵偿房屋之房屋价款由甲方以工程合同所涉相应的未付工程款向丙方支付抵偿房屋的认购定金、全部/或部分房价款。具体支付和抵扣流程等由甲方与丙方自行协商。 1.5乙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单位的相应抵偿金额正式工程款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款发票后,通知丙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认购定金、房款发票。如抵偿金额不足抵偿房屋总价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签署的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之付款义务,补足不足部分,否则视为对买卖合同的违反。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和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抵偿房屋买卖所涉各项税费、成本和交易费用。


二、债权债务消灭

2.1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完成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后,甲方在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中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抵偿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等同于抵偿金额)消灭,即视为相关各方已就该等金额

向相对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相关各方仍应按照已签署的工程相关协议及买卖协议合同之约定切实各自履行其他持续性合同义务。

三、特别约定

3.1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受到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无效、撤销、条款无法执行等),甲、乙、丙三方确认已抵偿的工程款不受任何影响,仍视为甲方已就抵偿部分的工程款向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3.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与甲方之任何纠纷或后续变动。尤其在工程结算和已按本协议抵偿工程款行为方面,导致在抵偿金额范围方面对甲方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已抵偿金额超过甲方应支付乙方之工程款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抵偿房屋之买卖合同或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受影响部分金额。如因丙方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无论是否办理完毕抵消房屋的撤销手续,丙方均不承担向乙方交付房屋的责任,由此导致的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3.3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各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争议解决

4.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效力

5.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该协议订立的前提是三方都互负债务,抵销应由三方共同约定,如果只有一方决定,不产生效力。合同中应详细约定用于抵销的标的物。协议抵销比较灵活,使当事人三方的交易活动更为便利。


·借钱给他人时利息如何约定
      借钱给他人时利息如何约定一、借钱给他人时利息如何约定 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1、被告不在法庭上,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如果民间借贷案件无法联系到被告,则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经过60天公告期视为送达,此时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


·出具借条要如何约定利息
      出具借条要如何约定利息 一、出具借条要如何约定利息 利息、利率一定要在借据中写清楚。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写上是否支付利息及利率是多少,不然日后产生...


·大学生大学欠钱不还怎么办?
      大学生大学欠钱不还怎么办?如果债务人确实不还钱的,债权人是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债务人是需要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债权人判决的,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不履行的需要强制执行。二、借贷手续...


·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
      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 一、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 (一)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


·结婚时花钱欠的债女方离婚要承担吗
      结婚时花钱欠的债女方离婚要承担吗如果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以双方协议为准,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如果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婚姻法》第...


·一般哪些属夫妻的共同债务
      哪些属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


·我国法律中对于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中对于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就是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 二、分类 基本...


·借款不还没借条怎么办
      借款不还没借条也可以和对方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提供其它有力证据。如录音录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即可,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再或者银行的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双方往来的短信、qq留言等,都是合法有利的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均可以呈交法...


·买卖合同纠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夫妻共同签订的,或者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管是一人签订还是两人签订的,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是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


·有朋友欠钱总不还怎么办
      有朋友欠钱总不还怎么办?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