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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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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 一、违约金的类型
(一) 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 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二)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收到违约金是否还要起诉
(一)若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没有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不提起诉讼。
(二)若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三)若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对于赔偿金额没有异议的,可以不起诉,如果对赔偿的违约金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所以,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这个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时双方的约定,特别是有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并且同意解除合同的,那么对方也就没有必要起诉了,如果对于违约赔偿有争议,那么还是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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