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三、《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何谓社会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哪些部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时的责任、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监护是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的表现为义务,在赋予父母管教和保护权利的背后,更加突出了父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义务。
 &nbs...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


·离婚时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免除自己的抚养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


·抚养费的内容和数额
      抚养费是持续的义务,为周期性付款由一个non-custodial 父母付对一个保管父母、照料者或监护人, 为了的孩子关心和支持划分了一关系或婚姻。在家庭法律, 抚养费被安排作为民用联合的离婚、婚姻分离、解散、取消或解散一部分, 经常也许补充抚养费(结婚的支持) 安排。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