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被裁减人员的赔偿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尽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用人单位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那么我国劳动合同法被裁减人员的赔偿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可以裁员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

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劳动合同法被裁减人员的赔偿标准。公司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员的要求时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公司裁员后对员工的经济补偿是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性月工资。您应该多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权益。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


·劳动监察告知书就算结案吗
      劳动监察告知书并不一定就算结案。对于到劳动者投诉案件,如果劳动监察不受理的一般会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或投诉人要求劳动监察告知自己案件处理结果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复议或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出现劳动纠纷都是,在起诉之前是要进行仲裁的程序的,劳动仲裁跟法院判决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双方必须要按照仲裁的裁决来履行双方的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或者是有充分理由是可以在劳动仲裁时候申请法律援助的,那么劳动仲裁申请法...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都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每月按比例向其中缴纳一定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会被人们联系在一起,很多人对他们不是很了解,对此,为了便于您了解的更清楚,我们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的概念,详细的介绍给您,供您阅读。 一、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2023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1、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


·公司举行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公司举行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1.员工在公司举办的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是算的。员工在公司举办的活动中受伤,应该算作工伤。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辞退劳动...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一、对员工的安置问题 这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续签合同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续签合同吗?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


·工伤评残等级不服怎么办
      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


·什么情况下公司要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