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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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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逾期办证纠纷,首先,就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有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的民用工业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其中开发商的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或“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具体包括;办备测绘、权属登记等必要法律文件;披露上述信息及应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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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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