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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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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频发的交通事故中,往往行人与机动车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不同的情况下,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与处理结果。行人往往是更受法律保护的那一方。那么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介绍。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惟一事由。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因此机动车驾驶人主张免责,需要证明:(一)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二)证实交通事故是由对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其他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是否能适用?
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因为既然已经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除去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其他侵权行为法的免责事由不应该得到适用。同时我们要注意,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虽然不能被驾驶者引用来免责,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仍可以引用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人的生命安全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法益之一,由于行人比机动车更易受到损害,行人往往优先受到保护,但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人的恶意而造成的,则此时行人的利益则不受保护,以实现双方的平衡。我国法律关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着明确规定,以上是我们对此进行的简单介绍,如果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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