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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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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很多疾病都可以治疗,但是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是不少,遇到了医疗事故的受害者,都会想通过经济上面的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医疗损害赔偿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专业,并不一定能用肉眼看出来,那么我们就和您谈谈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一、医疗损害赔偿必须司法鉴定吗?
需要。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双方和认证程序;鉴定活动的取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诉讼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可作为证据的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鉴别与判断。对于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依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种类很多,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等。就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事实上《条例》生效后,人民法院已大量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基本上就是这样,申请医疗损害赔偿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无法得到该有赔偿知识。医疗损害赔偿中人们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这种时候可以去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专业律师会以专业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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