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事故中,可以说申请工伤赔偿就是其中最后一步了,当然也是比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事故中,可以说申请工伤赔偿就是其中最后一步了,当然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因此当事人一定不能粗心大意。而在具体申请工伤赔偿之前,也会有一些时间要求,这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申请工伤赔偿的时间点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λ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时效,就很难认定了。
对于申请工伤的时效,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上述认定主体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λ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λ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时效。
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时效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时效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时效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时效。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一蹴而就的,此时涉及到的事情还很多,就包括最开始要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是工伤鉴定,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之后才是工伤赔偿。而关于工伤赔偿的时间点其实也就是这三个步骤里面包括的时间,需要当事人格外的注意。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哪些赔偿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哪些赔偿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丧假几天的问题所困扰。丧假纠结几天?丧假时是否照常发放薪资?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一般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白哦这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还可以享...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两个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赔偿吗?
      两个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赔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没有赔偿,但是有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补偿...


·小时工要签合同吗,小时工是否签劳动合同?
      小时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钟点工,常被雇做一些打扫卫生、接送孩子等事情。这是一个时髦的工种,它既方便了工作太忙的雇佣者,也让有时间富裕的那部分人有了创收的途径。那么,您是否了解在合同法中关于小时工的一些规定呢?小时工需要签订合同吗?在签订合同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这些疑惑,我们...


·双倍工资是多少标准来计算的?
      双倍工资是多少标准来计算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规定:“(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


·产假期间员工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产假期间员工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是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工程质量监理概念是什么?
      工程质量监理概念是什么样的? 做工程的人一般都知道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岗位称之为工程监理,而对于一些比较少能接触到工程项目的人来说工程质量监理就比较难理解了,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监理具体是做什么的,为什么在工程的建设中需要有监理,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监理概念是什么样的? ...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因此很多人对该合同其实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知道它的特征到底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供您做一个了解。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