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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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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供本市各级法院办案时参考。
第二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首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合法、合理、合情为基本原则,判令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努力争取“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第六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第七条 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的,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赔偿权利入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聚众斗殴或互殴的参与人均构成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斗殴中一方受重伤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十一条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涉及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赔偿权利人人数众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人,并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必须经其他权利人授权。
被害人死亡后,部分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人,但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赔偿权利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仍应当将赔偿权利人本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第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入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入。
第十五条在逃的同案犯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六条 刑事被告人及共同致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审判时被告人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犯罪行为致人损害,雇员与雇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被告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被告人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准许,但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的,无需征得被告人同意。
第十九条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中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后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前案的附带民事赔偿未得到执行或部分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可以在后案中就未执行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按前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由不同法院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告人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共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固。
第二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对于无法委托诉讼代理入且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状应当载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有关证据。原告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已经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作为案件开始的流程和案件判决的依据。因此法律依据的出台是相当重要的。而法律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能够更加快速的处理案件,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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