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文引用了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内容,条文中一开始即阐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足见其基本适用于我们一般劳动雇佣关系中遇到的各类争议与纠纷,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督促劳资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对于相关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或是当事双方其他的考量,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的现象大有常在,但在法律上,由于我们平常工作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有固定期限的,按照法定程序当合同到期后我们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继续续签才继续工作的。那么当我们合同到期仍在工作,用...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随处可见。并且,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质量得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随处可见。并且,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不仅给工程的使用性能造成影响,而且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加强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依法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那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 承包商往往将工程监理当作质检员,限制了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工程监理的范围狭隘,监理应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始终,并且根据其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于劳动者高度重视,各类劳动者权益保护规范越来越多,条目繁多规定项目也特别多。但是,在众多的法律之中究竟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各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些问题可以咨询! 1、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


·工伤鉴定一定要康复期后才可以做吗?
      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那些在生产车间上班的职工,就会面临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职工不幸受伤后,要先得到妥善的治疗,之后才是申请工伤鉴定。而受伤比较严重的职工,会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在重新上岗之前要经历一个康复期。那么,工伤鉴定一定要康复期后才可以做吗?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吧。 一、工...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提前多久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提前多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一、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下面由我们在本...


·一、工伤鉴定的等级是永久性的吗?
      一、工伤鉴定的等级是永久性的吗?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 赔偿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内申请赔偿, 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一旦过了一年期限,再要求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


·保险对于误工费的赔付是怎么计算的?
      保险对于误工费的赔付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对应的计算公式: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


·个人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本
      工伤伤残鉴定的启动需要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向相关部门申请才行。个人在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候,不能用口头的方式申请,必须用符合规范的书面申请书启动。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份规范的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范本供您参考。 一、伤伤残鉴定申请范本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