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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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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尸检时间限制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哪一方拒绝尸检,影响到对死因的判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仅依据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当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原阳县卫生局负有组织进行尸检的责任,在医方提出要求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原阳县卫生局未履行职责,致使患者周文梅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据此,不能认定周文梅死因系薛进诊所的诊断治疗行为所致。法院依据该事实没有判令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是适当的。
针对于医院因为医疗事故而无法避免造成患者死忙的,患者家属方式可以向医疗机构提成尸检申请,并要求出具事故报告。在这里提醒作为患者的家属方,应该冷静,妥善处理。不可采取消极方式解决,可以根据上文了解医疗纠纷尸检规定。如需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内容,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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