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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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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将手机短信是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
     那么如何让法院将手机短信认定为有效证据呢?  
    (1)客观真实性。在我国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所以要保存好将要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将其保存在手机存储卡或者手机存储空间里面。 一般情况下,最好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那就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制作出来公证书,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详细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2)关联性。所提供的手机短信的内容与之要证明的事实之间要有关联性,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短信发信人的手机号、收信人的手机号、短信发送时间、受否有对方的回复,短信的内容、收信人的姓名,这些都需要与自己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3)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所以手机短信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才是合法的证据。
    
     如果你搜集到手机短信的途径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那么这个证据就不会被法院采纳,对当事人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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