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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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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一、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此类案件与以往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不同,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三难”。1、取证难。患者在个体诊所就医,往往没有病历,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2、鉴定难。由于病历及诊断过程的不规范以及有时当事人不愿承担较高的鉴定费,造成鉴定难,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3、调解难。纠纷发生后,双方矛盾尖锐,特别是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的,调解相当困难。对此类纠纷应侧重调解。此类案件往往无法鉴定,若简单下判,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信服,故审理中应侧重调解。不过,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二、个体门诊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1、漫天要价。他们利用患者急于看好病的心理,乱搭配其他药品出售,加重患者负担,牟取不义之财。2、擅自扩大诊疗项目范围。为达到招揽病人、创收盈利的目的,他们号称“无病不治、包治百病”,不仅误导了患者的就诊,也给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埋下隐患。3、过期药品多。部分个体医疗诊所在采购药品时,往往将一些即将或已被淘汰的药品低价购回或低价采购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患者健康。4、医疗条件差。个体诊所在医疗器械上胡乱凑合,有的到一些大医院低价收购已淘汰报废的各类医疗器械;一些诊所消毒设施及卫生状况极差。五是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执业许可证、医师(护士)注册证书的时间、时效、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重放证、轻管理监督的现象较突出。三、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以上就是的我们针对个体门诊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好的问题作出的回答。个体门诊由于漫天要价、药品过期以及医疗条件差的问题容易造成医疗纠纷。当我们遇到医疗纠纷时,由于此类案件难以鉴定,所以审理时应当侧重调解。不过,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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