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保障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保障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方面权利进行保障的制度,如员工生育、工伤、退休等情况下的生活保障等等。我国已经出台的劳动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劳动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职工的生育保障、疾病保障、失业保障、伤残保障、退休保障、死亡保障等都是劳动保障制度的内容,其中失业保障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是劳动保障制度中两项最主要的制度。

一、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给每个失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抹上了一层阴影,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失业者进行保障。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当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护劳动力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它也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保证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失业保障制度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

1、普遍性。

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2、强制性。

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

收缴的失业保障金在统筹地区统一安排使用。

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

(1)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

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因一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当代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有强制性失业保障、非强制性失业保障、失业补助制度、双重失业保障制度等四种。在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障的国家里,约有半数国家的失业保障涵盖到了大多数企业雇员。实行非强制失业保障的国家,实施范围以工会是否建立失业基金为前提,凡自愿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各工会的会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障,可以参加工会而没有参加者,是否加入失业保障以自愿为准。实行失业补助制度的国家,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所规定条件的企业雇员和无资格享受正常失业保障待遇的企业雇员,都在失业保障的实施范围之内。

(2)失业保障的资金来源。

各国失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政府财政补贴、雇主提供的资金和雇员提供。资金来源总是上述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则要取决于经济发展、失业水平、就业机会及能否保证充足的资金等多方面考虑。

(3)失业保障待遇的资格条件。

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一般而言,什么人能够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障津贴要考虑以下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劳动者虽已失业,但本人不但有继续就业的意愿和再就业的劳动能力,而且到国家就业机构进行了登记,并愿意听从就业机构提供的职业选择和工作场所选择。

3、缴纳过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者在受保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4)失业保障的待遇的标准。

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政府规定的合理给付期限内的失业保障享受标准,即失业津贴;

另一种是超过合理给付期限而给予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津贴可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失业救助金只能提供给失业者最低的生活标准。在确定失业保障的待遇标准时,如何确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最为关键,它是失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

制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的必须明确:

1、给付标准不能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2、给付的标准不能低于或等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

3、给付标准不仅应考虑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要考虑失业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

4、既要考虑使受益者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要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而对就业造成妨碍。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认为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并且应该有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准绳,各国对失业保障津贴的给付标准都作了一定的规定。

(5)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定的等待,二是最长支付津贴期。

劳动者刚一失业不能马上就给付失业津贴,必须有一个等待的期限i这样做有助于减少种种有意制造的非自愿失业事件,尽量减少冒领失业津贴行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工作。迄今为止,各国规定的等待期限一般在7天之内。

劳动者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与一个国家劳动者失业的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综合各国失业情况和工人生活,确定失业津贴给付的上限为每年156个工作日,下限为每年78个工作日。因此,不少国家把每年失业津贴给付期的上限界定为26周,下限界定为13周。当然,各国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会因本国的情况而各不相同。

二、中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1、享受失业保障的条件。

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障金的筹集。

在费用筹集方面,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三方负担的筹集原则。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将给予必要的补贴。

3、失业保障基金的开支项目。

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的医疗费、失业职工的丧葬补助费、失业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和失业保险管理费等方面。

4、失业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失业保障金的标准一般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当失业人员出现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或劳教,或者拒绝重新就业时,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而不同。享受失业保险的上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由于中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和推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在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统筹的层次低,互济性较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费支出过高;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较弱等。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面临职工的大量下岗和因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而造成的大规模失业挑战面前,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退休保障制度

退休保障制度既是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当今实行退休保障制度的国家,从退休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退体保障制度和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

(1)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

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要求劳动者和雇主定期交纳老年退休保险金,而政府则扮演税收上帮助、财政上最后出台的角色。从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退休保障待遇的享受条件。

第一,必须定期交纳老年退休社会保障金,并交够一定的期限。

第二,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后才有权利享受退休待遇;

2、退休保障待遇的制定原则。

第一,退休金与投保金额成正相关的原则,即劳动者在业期间投保的金额越多,年限越长,则退休后享受到的退休金也就越多。

第二,分享经济成果的原则。

第三,照顾被抚养人口的原则。

第四,与物价挂钩的原则,根据物价的波动而对退休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3、退休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

一般取决于三个要素:即退休者在业期间的基础工资,退休者投保的年限和退休金率(即每投保1年获得的占基础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四、退休保障金的形式。

一般有政府法定退休金、企业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退休金三种形式。

(2)强制储蓄型退休保障制度。

目前实行强制储蓄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国家不多,原因在于其过分强调自我养老保障,投保费率过高,而且需要一系列要求很高的前提条件,即它要求:拥有一个有政府权威的、专业性能强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并拥有一批熟悉社会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这个机构要负责制定总投保费率和投保比例,为每个投保劳动者制定一张老年退休保障卡,登录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所在单位以及每月交纳老年退休保障费的数额及交纳的年数。此外,还要制定退休保障金的储蓄利率。这确实是一系列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至今,只有新加坡在这方面获得了成功。

(3)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

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退休保障制度都属统筹型的,这种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也通过国有企业)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劳动者个人只需交纳很少的退休保障费,甚至不交。待劳动者一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则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障待遇。

中国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退休保障的实施范围。

可以区分为企业职工的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两块来考察。企业职工退休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_些地区还将个体户及自由职业者纳入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在保障实施范围之内。

2、资金来源。

中国退休保障资金的来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企业职工的退休保障资金来源,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1965年,退休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提取,实行社会统筹。1965年后退休费用改由企业直接支付,各企业因退休人员的多寡不同而造成退休费用负担的畸轻畸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从1978年起,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费改由社会统筹,主要是以地方为主体,对位于当地的国有企业,不管退休职工多少,一律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由地方社会机构对退休职工按原定标准给付退休金。1991年以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今后养老保险将实现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办法。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下达政策,强制实施,这一层次的保险可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老保险费,这个比例各地略有不同,如上海为25%,宁波市是20%,武汉市是26%。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的比例缴费,以后每隔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追加式或辅助式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然后由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第三个层次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金由职工个人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资金主要由国家提供,资金来源较为可靠。

3、退休金给付标准。

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标准与个人在职时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年限长短挂钩,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就越高。按照现行制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一,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符合条件可提前退休。

第三,个人缴费满15年。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是按照其在职时的贡献大小(即所积累的年功贡献)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领取退休金的人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目前,一般在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其退休后可享受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00%的退休待遇,普通职工的退休金随工龄的不同而不同,其退休金在标准工资的60%—80%之间。而全国劳动英模,革命和建设中有过特殊贡献者,以及军以上战斗英雄,若退休后仍保持自己的荣誉,可得到比规定标准多5%—15%的退休金。

四、中国退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中国的退休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

1、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的范围狭窄,且具有很大的身份性特点。现行退休保障制度的实施对象、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水平,基本上是根据劳动者个人的身份地位而定的;因此,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及城乡人口之间等,在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方面存在很大差距。

2、缺乏个人参与和积累,社会保险的激励机制不够强,个人缺乏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

3、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原有退休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基本由单位负担,现在虽实行社会统筹,但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依然较低,劳动者仍过多地依赖单位。

4、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很多方面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时,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方面也依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

5、立法不健全。有些地方出现了任意挪用退休保障统筹金,拖欠上交统筹费以及有意加大本企业退休金支出的现象。

中国的退休保障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们认为,在对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要遵循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由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障基金管理分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3、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做法;

5、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6、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

7、提高养老保硷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我国已经出台的劳动保障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一种制度,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资、福利等都是它的保障范围。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的劳动保障制度对于养老、失业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它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国家正在慢慢地完善。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是什么?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是什么? 工程在建筑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建筑方与施工方进行协商建筑施工等事宜,在建筑完工后还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而这个时候往往都会参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个工程进行负责,我们整理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具体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之后解除、单方解除两种。现实中,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一样,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行,那到底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有什么情形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据...


·在我们进行招收劳动着的时候,是不可以进行招收童工的,是一种非
      在我们进行招收劳动着的时候,是不可以进行招收童工的,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如果是招收未成年工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加强对于未成年工管理。而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工管理的规定也是比较多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招收童工的处罚方式以及未成年工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未成年工管理 未成年工是...


·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吗?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高管没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便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条文比较模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对一些容易出误解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包括哪些?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下。 ...


·签劳动合同辞职不发工资怎么解决
      签劳动合同辞职不发工资怎么解决1、 协商解决。2、 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3、 直接申请仲裁。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


·一、高管劳动合同终止不能索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高管劳动合同终止不能索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在员工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告知员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


·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1)计算基数: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计算年限: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


·拖欠工资起诉律师费怎么收
      (一)公司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无钱请律师的情况,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


·给予经济补偿时辞退员工能税前扣除吗?
      给予经济补偿时辞退员工能税前扣除吗?离职补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意见值得商榷。二、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