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各个省市都有专门术语自己独特的道理交通处理的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各个省市都有专门术语自己独特的道理交通处理的规定,根据每个省市的路况信息、车流量以及人员素质等制定符合自己本市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但一般都大同小异。那么接下来,的我们就以上海市为例,给您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担保)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外省市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可离开;无担保人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离开。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经济收入;
(三)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暂扣的车辆作无主车处理。
第九条(医疗单位提供的证明)
医疗单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验伤通知书》,并开具伤情医疗诊断证明。对确需病休的,应当分别向伤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休假证明。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时,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以上海市为例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节选内容,上海市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的条例都是以细微的视角进行规定的,里面交代了许多细节内容的处理办法,因此我们节选了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的处理解决办法,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的此案常勘察,伤员的医疗费用和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罚等相关规定,以上为具体内容,供您参考。



·一、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标准赔偿是什么?
      一、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标准赔偿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六十岁老人车祸有没误工费?
      六十岁老人车祸有没误工费?只要交通事故影响到了老人的正常收入,就可以计算误工费。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作为被雇佣人很有可能会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外出办公。而要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首先需要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那么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侵权...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土地遗产继承不要交税,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


·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后交给谁?
      房产是重要的不动产,持有房产的产权人,可以将其抵押出去,这样银行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发放贷款。在办房产抵押登记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份他项权证。那么,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后交给谁?这个证是由放款机构持有的,借款人办好后,应该交给银行,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一、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


·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一、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


·交通事故医疗费全报吗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此时就需要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由此就会产生医疗费。那么日后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这医疗费是否能报销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全报吗 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可以报销,...


·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要给不
      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要给不 交通事故停车费法律规定是不需要交的,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一般就需要缴纳。另外,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就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只有交强险的车出事故赔偿多少?
       一、只有交强险的车出事故赔偿多少? 1. 当发生单方事故时,自身车辆有损失或人员受伤时,交强险不赔。 2. 当发生双方事故时,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 交强险包含: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


·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二、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的规定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的规定是: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