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公开招标应携带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
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
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
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
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
8、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
二、招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以上内容就介绍了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以及招标的流程,招标所需材料一定要准备好,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资料,否则就无法进行招标。更多地了解建筑工程招标的具体流程,会使自己距离招标成功更进一步。希望您看了以上内容能够很好解决您的问题。



·分公司能签用工合同吗?
      分公司能签用工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端午节工资怎么算?
      一、端午节工资怎么算?端午节是法定假日,放假时间一般为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当天,用人单位在这天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两天如果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要根据单位的安排来做事,这就包括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单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告诉您单位能否随意安排加班。 一、单位能否随意安排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


·什么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果是什么? 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新兴的建筑都会严格把控质量标准,在工程竣工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如果检查合格才能投入社会使用,一旦检查不合格,相关施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是什么。 一、...


·工伤认定年龄限制是什么
      生活当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正常的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工作时遇到工伤,一般来说单位应该按照工伤认定的结果为员工进行赔偿。但是,工伤认定是有年龄限制的。那么,工伤认定年龄限制是什么呢? 一、工伤认定年龄限...


·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伤原因或意外而造成身体损伤的情况被称之为工伤。工伤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最为关心的就是如何获得工伤赔偿。工伤之后,劳动者会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工伤等级,再根据工伤等级获得相应的赔偿。那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


·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劳动者各提前解除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订立培训协议另行约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会有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


·安排员工加班费怎么计算
      员工加班费怎么计算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二、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


·工伤八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
      工伤八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工伤八级残疾赔偿金没有具体的数额,但是通常会包括如下部分赔偿: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同时也要区分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等。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样,一般是30元/天×住院天数。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社保...


·孕妇休完产假辞职合法吗
      孕妇休完产假辞职合法吗休完产假就辞职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根据我国《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


·上海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上海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