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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收的原则和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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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清收的原则和对象是什么? 一、委托清收的原则
1、损失最小化的原则。 委托清收的目的是在较快的 处置效率下,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因此,不能不计成本地 委托清收, 盲目委托清收, 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确定委托 清收的交易规范,按商业原则确定委托清收价格, 要注意防止委托清收不核算收益 、不计成本的现象 。
2、公开 、公平 、透明的原则 。 一方面 , 委托清收因为涉及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具有公开化、市场化的特征, 能够一定 程度 上避免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 另一方 面 , 正由于参与 对象的多方位、复杂化, 更要坚持委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程序化, 明确操作流程, 规范操作路线, 防止本末倒置现象的出现。
二、委托清收的对象
首先 , 应以债权分散 、户数多而金额小的 扶贫贷款 、个人贷款为主。因为, 债权分散、户数多就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 力, 而不良资产专业清收机构的人力有限, 对债权分散的资产进行逐笔清收成本高、难度大, 对这部分不良资产采取委 托清收, 正好能够解决不良资产专业清收机构的这一缺陷, 从而 降低处置成本 , 提高处置效率 。
其次, 钉子户、赖债户、难缠户类不良贷款主张委托清 收。这部分不良贷款已经过多次反复清收, 因为贷款主体信 誉度低, 清收效果不佳, 成效低、见效差, 如仍由专业清收机 构员工清收,其积极性难以调动, 而委托清收相对容易提高 效率。 另外, 以有瑕疵贷款为主。包括重复抵押的贷款, 指借 款人 以其资产重复向两个 或两 个以 上的金 融机 构办理 抵押 贷款,从而导致一个资产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金融行为;虚 假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虚假权利证书, 向银行办理担保骗取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或抵押人在设定抵押 时或抵押后 , 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将有效抵押变为无效抵押的贷款 ;假借他 人名义的冒名贷款 ;使用虚假的经济 合同 、项目等虚假 理由 , 到金融机构骗取的贷款 ;使用伪造的无效的证件 到金融部门 进行质押取得的贷款 ;使用 信用 卡恶 意透支 , 超 过限 额经催 收不予偿还的贷款等, 均可以作为委托清收的对象, 实施委托清收。
但是 , 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自然人 已经死亡 的债权不宜 进入委托清收 , 因为这已确定很难得以实现 。
委托清收的原则很简单,主要是合目的,损失最小化以及公开、公平、透明。对象缺失非常的广泛。委托清收在具体的操作中同样会面对很多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让合法的清收行为偏离法律,而破坏了整个的清收计划。因此,进行委托清收时,切记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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