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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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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保险代位权
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二、保险代位权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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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代位权的理论依据
对于保险代位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五种观点:不当得利说、保护投保人利益说、物上权利转移说、社会公平说和保险代位权不当说。前四种学说称为肯定说,保险代位权不当说称为否定说。
1、肯定说
不当得利说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侵权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赔偿将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利益,形成不当得利。代位行使保单持有人的请求权的功能仅在于防止保单持有人不当得利。
保护投保人利益说认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的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全体投保人的保护。
物上权利转移说认为,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标的相应权利即转移到保险人手中。
社会公平说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可能会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从而有违社会公平。
2、否定说
该说认为,上述各种学说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但都不能充分说明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而主张保险代位权具有一定的不当性。
(二)保险代位权的理论依据法律的本质在于通过惩罚有过错的人,来维护公平与正义。保险代位权也是保险法律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逻辑结论。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法律必然确定保险代位权制度。
三、保险代位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
相同点:
1、均为权利代位,而不是物上代位;
2、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不以另一方同意为成立要件,属当然代位。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不以通知第三人为有效要件。但第三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代位人主张。
3、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和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
不同点:
1、设立目的不同。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财产以确保债权获得实现。
2、权利行使范围不同。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代位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必要限度。
3、所受限制不同。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代位权也不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而债权保全要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4、代位行使的后果不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自己。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归属债务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人不能优先受偿。如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其受领财产。
(二)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不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也可以适用于一般财产保险。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物上代位通常适用于保险标的全损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物上代位权产生是推定全损。
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在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上基于相同的法理,并共同构成了从损害填补所演绎出来的权利转让的内容。但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不同的。保险代位权是权利的代位,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是保险标的的代位,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
(三)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保险金扣除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金扣除权的目的也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利益,与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保险人已经进行保险金赔付,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实现,而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人不能就第三人的同一赔偿义务同时主张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四、保险代位权范围
保险人对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第三人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是,如果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除非该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致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不能对之行使代位权。
为了保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在我国法律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以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且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限,包括配偶和亲等较近的血亲而共同生活、或者姻亲而共同生活的人,以及虽非同居但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用人员、合伙人、代理人等。在雇用关系中,被雇用人从事雇用活动的后果由雇主承担,如果雇用人的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赔偿了雇主的损失后,又向被雇用人追偿,被雇用人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来承担,这样一来,雇主从保险人处取得的赔偿,又通过承担被雇用人的责任的方式还给了保险人,实际上还是自己承担了责任。在个人合伙关系中,如果部分合伙人的行为导致合伙组织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合伙组织后,还可以向该部分合伙人追偿,由于合伙人需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实际上等于全体合伙人自己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委托人后还可以向代理人追偿,由于委托人是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者,所以等于委托人自己承担了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权利。
五、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保护
1、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性质、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文件、第三人否认或承认赔偿责任的证明文件等。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向保险人开具权利让与证书。
2、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此种行为主要有被保险违反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对于后者,区分赔付前赔付后这两种情形处理。
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效计算
保险代位权是长期时效还是短期时效?保险人的代位权在本质上是承继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来,其时效的长短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的请求权种类而加以确定。
时效的起算究竟是以被保险人知有赔偿义务人时起算还是按法律就代位权所由发生的原因事实所作的规定为起算的准则?应以后者为准。理由是,其一,加害人有时效利益,该时效利益不应代位而被剥夺。其二,代位权是承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而得。
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的介绍,我们可以可以清楚的知道了,买了保险后,理赔的程序了。就是我买了保险,如果发生了理赔条件,首先保险公司应先赔付,而后保险公司继承赔偿权,由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索赔。当然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行使赔偿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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