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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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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刘某腰部被硬物砸伤。雇主李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和刘某达成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20000元,该款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后,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律师指出,本案虽然签订协议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但签订协议时,刘某并未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因此,签订协议系重大误解所产生的行为,且从协议赔偿数额看该协议也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现刘某在工作中造成十级伤残,其所受损害应当由雇主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协议虽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时刘某并没有感到伤情会这么严重,因而当时签订协议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同时,从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看,现刘某经鉴定被认定为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刘某应当赔偿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数额,可见,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显然不公平合理,故该协议书违反《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协议,应予以撤销。



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你被诊断为外伤性癫痫,但并不代表你知道具体伤残程度;你长期就诊,可能急需治疗费,所以不容细细考虑……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看出在未考虑到病情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未充分了解病情,缺乏损害赔偿经验情况下与侵害人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该赔偿款与六级伤残所得赔偿额相差太大,显失公平,因此,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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