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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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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的违约的适用空间。而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形,以及在分则中的若干独立规定,都是和违约行为有关,所以下文主要根据转让协议中义务情况的不同,来分析解除权的主要问题。
(一) 瑕疵出资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法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二) 股权转让不能与合同解除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第94 条第4 项的规定,也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有些接近,因为造成过户不能的原因是客观因素。不过这里的客观因素的范围显然要比不可抗力宽广,不可抗力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实际可以解释为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如果是这两种原因造成的,都可以发生合同的解除后果,这也符合合同法第94 条第(五)项的兜底规定,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瑕疵担保责任下的解除权行使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174 条的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受让方能否根据此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因股权的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对于瑕疵股份或者瑕疵出资的转让问题,都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的。
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只要出让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实践中在与股权相似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可以适用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四)违反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下解除权的行使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违反了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导致了股权转让不能,或者造成股权有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文从以上几方面分析股权转让的解除,其实,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设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使合同约定明确,一旦落到合同约定的解除范围,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解除权,要比上文阐述紧靠法定条件行使解除权要容易的多。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有哪些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此可见,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双向的,不管哪一方有过错,存在违约的行为,另一方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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