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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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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果要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需要申请的,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二、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民法典》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1)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2)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以上内容解释了如果发现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失公平,我们应该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而这是需要申请的一个过程,而且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还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如果您还有一些跟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咱们优秀的律师们,了解到更多详细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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