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一,立项批复
一般来说,在甲方拿到立项批复后,整个招投标工作才可开启。立项批复(核准)由地方或地方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局出文,其主要规定了项目开展的概况,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况,以及发改局的意见。立项批复的意义在于框定了项目开展的许可范围,在后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中,都应以立项批复上的内容加以规范。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然而事实上,地方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往往有其各自的规定。以四川为例,四川省曾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进行规范,要求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合格法、评分法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其主要反映了甲方对潜在投标单位的要求与期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此其中需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最大限度满足甲方需求。最终出具的招标文件需报审相关部门备案,而送审哪个政府部门,这由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备案应当为“双备案”,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同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地方招投标管理站,而行业主管部门则是根据项目所属的行业决定的,如公路工程由交通运输局主管,房建工程由建设局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由水利局主管,以此类推。在这过程中,如项目含有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附件,需同时送审备案。备案部门在准许备案后,一般会发出备案收讫(一些地方备案部门不出具),代表招标文件及附件等均已备案签收。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报名
国内发布招标公告较大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地方项目一般发布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潜在投标单位借此收集招标公告信息,筛选符合自身条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发售日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地方要求除外)。如为电子招投标,在指定招投标系统中下载文件。总之,一切报名方式以招标公告说明为准。
五,制作投标文件
这一部分为投标单位要做的工作,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收到投标单位疑问应及时作出回应,出具答遗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六,开评标会议
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甲方应当拒收。开评标会应在备案部门派遣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在地方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评标条件的专家(特殊项目,如民航项目,抽取专家可在开评标会议之前抽取)。
在评标专家到齐后,选举评标组组长,组织研读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工作。在此期间,评标委员会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时,可出具澄清函,由被提问的单位在指定时间之前做出澄清答复。
评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中标候选人(一般为三家单位)。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招标代理机构需拟出中标候选人公示,交由此前备案部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在完成备案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此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日(四川为三日,最后一日需为工作日)。在此期间,各投标单位或与该项目招投标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
八,中标通知书
在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拟出中标通知书,送审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便可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规定,与甲方签署施工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时间段也就可以收取招标代理费了。致辞,整个招投标已经基本完成了。
以上就是法律我们为您整理关于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的若干主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诉,伴随着我国的工程招标流程的不断深化改革和进步,工程招标逐步在建设委员会的主导下越发显得更有活力,更加贴近我国社会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多久不上班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多久不上班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中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离职多久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无故旷工离职进行处罚。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


·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辞退员工,以劳动法的专业术语来讲,叫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辞退员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企业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弄清楚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也是很重要的,接下来...


·工伤鉴定9级规定到底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来赔偿的,工伤鉴定标准一共就分为十级,最严重是十级,依次来类推,在遇到很严重的时候鉴定如何去申请呢,那么下面就由我们来为大列举一个工伤鉴定9级规定,工伤鉴定九级如何去认定以及如何去赔偿的问题。 九级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
      很多时候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都是由受伤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提出申请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通常就是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不过也要注意时限问题。那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建筑商在承包工程的时候,不仅要与开发商协商好工程款如何支付以及何时交工等问题,还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负责,就算建筑商不想负责开发商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但是在工程验收时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下面就和我们来看一下有关的资料吧。 一、在建筑...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作出这样鉴定的,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那到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一、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内我们就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关系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内我们就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否则我们都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状告要求赔偿,因为不签订劳动协议合同的话,后续遇到问题处理起来是非常麻烦的,甚至可能出现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存在,所以对劳动关系我们需要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对于劳动关系的分类...


·母亲被撞伤子女误工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母亲被撞伤子女误工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不...


·关联公司混同用过,劳动者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民事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