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该如何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该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目前尚无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我们通过与其相似的罪行可以看出,此罪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当我们遇到这类问题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重庆医保缴费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人民生活,保险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而保险也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今天我们要说的医疗保险就是属于社会保险。他是社会基于人们健康生活而保障的措施。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今天我们就来讲讲重庆医保缴费标准。 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 现如今,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医院本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患者和医院好像成了对立方。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患者出现了什么问题,家属不理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医院的人员或者医疗器械大打出手,造成医疗损害。这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聘请律师帮...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 1、申办范围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提交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


·医疗事故应该怎么样处理过程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谓学生医保是指在学生群体能够提供更好的相关保障,主要是针对学生公费医疗的完善和改进。很多学生在看病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学生医保报销范围都包括什么呢!许多学生可能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我们将为您作出有关介绍。 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一、...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一、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对该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


·医生开休假单的算不算工伤?
       一、医生开休假单的算不算工伤? 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办理2023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办理2023 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办理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


·医院医疗差错是否赔偿有哪些规定?
      医院医疗差错是否赔偿有哪些规定? 一、医院医疗差错是否赔偿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医疗差错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


·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赔付标准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哪一级别的医疗事故,同时还要考虑是属于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能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能一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


·非法行医罚款多少,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非法行医罚款多少,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如果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却擅自开设诊所为他人看病或者为他人做手术的,会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判处罚金。很多人就有疑问,非法行医罚款到底罚多少了,它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这些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讲解。 一、非法行医罚款多少 《刑法》第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