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正确的理解这一条,要把这3款连贯起来理解,这三款是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就不存在适用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况了。

  第二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要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类别来判断合同履行地,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合同标的物?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明确了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将合同的标的物的类别进行分类:货币、动产、不动产。合同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就比较大了,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应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银行借贷,一种是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银行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是货币交付时成立,这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应该是出借方,合同履行地也是出借方所在地。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仅指民间借贷,不包括银行借贷。

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

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中,将不再先入为主地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判断合同性质,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判断当事人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从而确定管辖地点。尤其是对“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接受货币一方”的理解,紧紧抓住争议标的这个关键点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

民诉法解释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定义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似。在此之前,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曾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中的规定做统一定义,即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作为管辖依据。但是该项规定是根据合同义务类型来确定履行地的,对于双务合同或者多务合同,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履行地点,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变得不确定,反而给管辖的确定带来困难。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巧妙地解决了直接套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因交货迟延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2.关于“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应该抓住“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有哪些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


·海事法院同级是什么法院 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有哪些
      海事问题是发生在海域中的,海事问题或者海事案件的发生需要由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对于海事法院同级管辖权的问题,您了解的货物不是很多,但是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也是很明确的,具体的内容如何,有想了解的朋友可以随我们到本文仔细阅读一番。 一、...


·检察院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移送管辖条件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


·对方恶意规避级别管辖应该怎么答辩状
      对方恶意规避级别管辖应该怎么答辩状 一、对方恶意规避级别管辖应该怎么答辩状?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


·一、移送管辖侦查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
      一、移送管辖侦查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1、移送管辖侦查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改变管辖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此法理...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


·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


·财产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怎么样?
      都说无利不起早,或者说人为钱死,鸟为了食物死亡,这些都是有道理的,从侧面反映了人这个生物是自私的,所有对于自己利益的东西都极其的看重。所以说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也是非常的强的。关于财产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们来看一看。 一、财产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该如何确定?
      一、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该如何确定? 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管辖权移送程序和时效中断之间存在关系吗?
      管辖权移送程序和时效中断之间存在关系吗?管辖权移一般都是会导致时效中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