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非给付不当得利?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处分人为无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无偿处分未获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得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依通说,原所有人得类推适用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要求,受让人在无权处分人不能返还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的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受损者也由此享有对受益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损者可择一行使。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


·债权债务举证要求
      举证要求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支持主张的法律依据等。
    一、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


·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区分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子女名下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


·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


·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