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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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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交代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交代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交代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交代犯罪的过程中推诱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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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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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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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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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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