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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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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抢劫犯罪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需要在准确把握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对行为侵害的客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作深入考察和分析,排除那些貌似抢劫而实质不符合抢劫罪构成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具有以下情节,未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不宜作抢劫罪追究: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2.在赌场上,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


     3.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是因为婚姻纠纷,抢回赠送彩礼或陪嫁物品,或者因为家庭纠纷,强行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


     4.行为人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的财物未超过债务数额,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行为人为取回因遗失或遗忘而被他人占有的个人财物,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回,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7.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以暴力相威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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