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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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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地域管理权异议时,确定地域管辖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般来说,按照诉讼人人所在辖区来确定,或按照诉讼标的物来确定,按诉讼人所在辖区来确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按诉讼标的物来确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原则规定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538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但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完全适应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则之外,又做了例外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做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地域管辖,是诉讼管辖范围由当事人所在地是哪个法院的辖区,那么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区,只有在例外规定中,才以原告所在地为管辖区。而这个规定仅有四个例外,即对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有关身份的诉讼;对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人的诉讼。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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