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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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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犯罪目的和罪过形式相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上的相同之处。即两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赌弄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恶劣目的昭然无疑。


     二是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大相同之处。两者同属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敲诈勒索罪也表现为侵犯复杂客体。即抢劫罪以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成立要件。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权,往往还同时危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此案被告人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抓赌劫获钱财归己的行为过程中,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合法权利。虽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却属于牵连现象。所以完全具备了抢劫罪侵犯复杂客体的特征。

两罪的相异之处:


     一是犯罪的手段不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根本区别。抢劫犯罪在手段上的特征是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立即获取财物。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劫”。而敲诈勒索罪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将要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弱点、困境相要挟的办法索取财物。其犯罪手段的特征是以将要施行暴力或某种分割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勒”。比抢劫罪实行威胁的内容要广,比如,其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弱点、困境相要挟的办法索取财物是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所不具有的。此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因进行违法活动而不敢抗拒,不敢声张的心理和机会,身着警服,持假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抓赌”,当然对被害人形成了威胁和要挟的条件,似乎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此案被告人并未利用此条件作为犯罪的主要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诸如喝令不交钱财加重处罚,或宣称不交钱财日后施行某种加害行为,或指定时地交付财物,否则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的手段来实现索取财物的目的。而是利用此条件施行暴力强制,对被害人采取了殴打、罚跪、非法搜身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获取钱财,使此案具备了抢劫罪的特征。也就是说被告人此时此地利用被害人的弱点不是为了实行要挟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方便地施行暴力,加大暴力和胁迫的威慑力,以实现抢劫的需要。即使此案被告人敲诈勒索和暴力手段同时存在,也应按重吸轻的原则,以抢劫罪认定。


     二是实施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过程不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事实特征上的重要区别。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经常表现为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跨度。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既可以是在犯罪行为开始的当场实现,又可以在以后的同一场合或其他场合实现。在时间上往往需要一段相当的过程,或以时计或以日计,甚至以月计。在空间上有时由此地到彼地,甚至跨跃地区。与抢劫罪相比,其威胁方式稍缓,程度稍轻,时限稍宽,使被害人具有抵御、报案的余地。而抢劫罪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跨度则小得多。一次犯罪往往是在同一地点在较短时间内一次性完成,是速战速决式的。在时间表现上是“立即”,就是立即施行暴力、胁迫等犯罪手段。在空间表现上是“当场”,即当场强抢公私财物。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符合以上特征。


     三是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外在表现不同。这是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出来的一种区别。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一个便于掌握的特征。敲诈勒索犯罪目的的实现,一般都是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实行威胁或要挟时,完全具备反抗或对抗的条件和机会的情况下,出于使自己的某些利益免受损害的心理,无可奈何地而又相对主动地向犯罪分子尽其可能地交出财物的。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的特点是“迫于无奈”,外在表现的特点是“相对主动”。而抢劫罪的被害人一般都是在遭受暴力、胁迫时,或反抗不能或反抗不成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在现场不情愿地被抢走财物被迫交出财物。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的特点是“不情愿”,外在表现的特点是“不主动”。此案的被害人就是如此“不情愿”、“不主动”尽其所有地遭受损失的。


     四是犯罪的主体资格不同。两罪虽然都是一般主体,但主体资格却不相同。依《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而已满十四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即已满十四岁而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


    五是处罚的标准不同。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或者死刑。并可以没收财产。而敲诈勒索罪在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把抢劫罪误定为敲诈勒索罪,在处罚上则会失之于轻,在客观上则放纵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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